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蒋惠芳信访事项的政策解释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蒋惠芳信访事项的政策解释

蒋惠芳:

您反映的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双轨制事项(信访件编号:2020052037510)。按照相关规定,经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信访人基本情况

姓名:蒋惠芳,性别:女,身份证号:22010419…………,电话号码:1394482xxxx,家庭住址:吉林省长春市……

二、反映的主要诉求

上访人反映她是企业退休人员代表,认为企业退休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相比存在待遇差。

三、调查情况

针对上访人反映的诉求,我厅深入梳理了国家及我省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退休待遇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一)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同一制度模式。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按照《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 号)等政策规定,包括我省在内的全国各地均全面建立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多年来,我省始终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规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运行。2014年以来,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要求,我省相应建立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目前,机关事业与企业退休人员虽然不在一个养老保险制度里,但实行同样的制度模式,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待遇计发等核心政策点等均实行同一制度模式。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业职工一样,在职人员需要按照规定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人员按照政策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存在待遇差有其特定的历史成因。上世纪 90 年代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有企业逐渐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为适应“企业保险”转向“社会保险”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我国在全国范围逐步建立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照政策规定,在计发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与企业自主分配职工工资相适应,体现了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政策导向,间接体现了职工工作期间的个人劳动贡献。个人养老金水平的高低与个人缴费基数(在职工资水平)、缴费年限(连续工龄)息息相关,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高低、缴费年限的长短不同,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也有高有低,基本养老金普遍存在着参保职工个体之间的差异性。同时,由于在上世纪末国企改革过程中,职工的劳动关系也发生深刻变化,部分职工再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普遍选择了较低的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导致其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较低。

由于机关事业单位不像企业那样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最前沿,养老保障改革的进程相对滞缓,2014年10 月以前一直延续已实行多年的退休费待遇模式。同一职务职级或同一技术职称(工人技术等级)人员在职工资标准基本一致,退休费水平也基本一致。因此,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高有低,差异性更大,且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水平存在一定的差距。

 

(三)国家历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已充分考虑了退休待遇差距问题。为促进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缓解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水平存在一定差距的矛盾,2005 年到 2015 年,国家及我省连续 11 年较大幅度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特别是 2008 年以后,连续8年每年以超出 10%的幅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明显提高。2016 年以来,国家决定统筹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近几年历次调整过程中,我省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幅度均高于同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幅度,确保了广大退休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四)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属于国家事权,不是省内政策。按照国家及我省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分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相关制度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多年来,我省均严格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政策规定,扎实做好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同时,据我们了解,丧葬费、抚恤金相关政策职能分别属于不同的党和国家工作部门,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均执行不同的国家政策规定。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丧葬费、抚恤金标准均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仍从原渠道支付。

 

四、处理意见

 

目前,您反映的事项无政策解决渠道,但您提出的意见建议,我们将作为以后制定政策的参考,并将积极努力向相关部门反映。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章)

2021年11月1日

 

点评

 

吉林省人社厅的书面回复,其实就是对国庆前后企退人给高层领导寄信的回复。

这个回复说,“针对上访人反映的诉求,深入梳理了国家及我省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退休待遇政策及其执行情况”。这说明企退代表们寄信引起了他们的重视,产生了一定的反响。他们说梳理了养老双轨制形成和“并轨”的过程,分析了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存在待遇差的特定的历史成因。并直白的说:“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属于国家事权,不是省内政策。”
对企退代表反应的问题,“回复”处理意见是:“您反映的事项无政策解决渠道,但您提出的意见建议,我们将作为以后制定政策的参考,并将积极努力向相关部门反映。”

从人社厅的回复可以看到,他们承认现在养老金差距,同时在字里行间又在回避关键问题,对企退人的视同缴费空账和养老金计算替代率低下的事实避而不谈,却说“机关事业和企业实行了统一模式”。这个“统一模式”是否缩小了企业和机关事业的不合理的差距?是否解决了企退人养老金偏低的问题?他们却无法面对。但我们也理解,人社厅的确没有“事权”职能,他们也不敢批评人社部的错误,只能承诺向上级反映。

企退人给高层、给督察组邮寄的诉求信,反馈到了地方,地方人社厅做出书面回复,可以看出吉林省人社厅是在执行上级的指示,他们在写这个回复时在文字上也是下了一定功夫,虽然没有解决有关诉求,但说明我们寄的信引起了有关领导的关注,如果人社厅真的能积极反应,也是我们写信的一个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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