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陷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捏造”,是指无中生有,虚构犯罪事实,意图使被诬告者受到错误侦查、起诉、审判等。“虚假告发”,是指行为人将捏造的犯罪事实向有关单位进行告发。

告发的形式有多种多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可以是署名的,也可以是匿名的。诬告陷害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具有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故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同时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按照有关规定,行为人涉嫌诬告陷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的;

2、诬告陷害的手段恶劣的;

3、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的;

4、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犯诬告陷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此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告,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构成犯罪。至于诬陷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者没有辨认或控制能力的人犯罪,仍构成诬告陷害罪。

虽然司法机关查明真相后不会对这些人科处刑罚,但将他们作为侦查的对象,使他们卷入刑事诉讼,就侵犯了其人身权利。

诬告陷害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诽谤罪的界限:

二者的共同点表现在都是捏造事实,而且诽谤罪也可能捏造犯罪事实。

它们的主要区别是:

1、客体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誉。

2、主观方面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后者的目的是破坏他人名誉。

3、客观行为不同:前者是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通常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后者是捏造有损他人名誉的事实,散布于第三者或更多的人,但不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

如果行为人虽然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但并不告发,而是私下散布,旨在损害他人名誉,就构成诽谤罪。

二、本罪与报复陷害罪界限

二者都表现为陷害他人,主要区别是:

1、客体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侵犯的是公民的民主权利。

2、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一切公民;后者的对象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与举报人。

3、主体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后者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进行报复陷害。

5、目的不同:前者是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后者是一般报复的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报复陷害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利用职权、捏造犯罪事实。

并向有关机关告发的,完全符合诬告陷害罪的特征,应定诬告陷害罪,不定报复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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